投稿指南
一、来稿必须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成果,来稿的文字复制比(相似度或重复率)必须低于用稿标准,引用部分文字的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署名和作者单位无误,未曾以任何形式用任何文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多投。 二、来稿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外,不侵犯任何版权或损害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如果20天后未收到本刊的录用通知,可自行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来稿经审阅通过,编辑部会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您,您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提交修改稿。作者享有引用和复制该文的权利及著作权法的其它权利。 四、一般来说,4500字(电脑WORD统计,图表另计)以下的文章,不能说清问题,很难保证学术质量,本刊恕不受理。 五、论文格式及要素:标题、作者、工作单位全称(院系处室)、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遵从国家标准:GB\T7714-2005,点击查看参考文献格式示例)、作者简介(100字内)、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 六、处理流程:(1) 通过电子邮件将稿件发到我刊唯一投稿信箱(2)我刊初审周期为2-3个工作日,请在投稿3天后查看您的邮箱,收阅我们的审稿回复或用稿通知;若30天内没有收到我们的回复,稿件可自行处理。(3)按用稿通知上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稿件将进入出版程序。(4) 杂志出刊后,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地址免费奉寄样刊。 七、凡向文教资料杂志社投稿者均被视为接受如下声明:(1)稿件必须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属原创作品(包括翻译),杜绝抄袭行为,严禁学术腐败现象,严格学术不端检测,如发现系抄袭作品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作者本人承担,本刊不承担任何民事连带责任。(2)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除另有说明外,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刊观点。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本刊不受任何牵连。(3)本刊拥有自主编辑权,但仅限于不违背作者原意的技术性调整。如必须进行重大改动的,编辑部有义务告知作者,或由作者授权编辑修改,或提出意见由作者自己修改。(4)作品在《文教资料》发表后,作者同意其电子版同时发布在文教资料杂志社官方网上。(5)作者同意将其拥有的对其论文的汇编权、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无限期转让给《文教资料》杂志社。本刊在与国内外文献数据库或检索系统进行交流合作时,不再征询作者意见,并且不再支付稿酬。 九、特别欢迎用电子文档投稿,或邮寄编辑部,勿邮寄私人,以免延误稿件处理时间。

以“可控性”为中心的智能体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来源:政法论丛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6-07-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研究背景与问题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智能体在个人信息处理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智能体通过融合大模型、规划推理、记忆存取、工具调用以及多智能体协同等能力,使得个

研究背景与问题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智能体在个人信息处理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智能体通过融合大模型、规划推理、记忆存取、工具调用以及多智能体协同等能力,使得个人信息处理过程由传统的静态、可预设的输入输出流程转变为运行时决策驱动的多步行动链。然而,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在行动型处理结构下,其合规模型所依赖的关键前提被系统性削弱,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因此,如何构建一个以“可控性”为中心的智能体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实现运行时合规,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议题。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行动型处理理论作为研究基础,通过构建智能体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模型,结合运行时合规要求,探讨如何实现智能体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可控性。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文献综述: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梳理,总结现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2. 模型构建:基于行动型处理理论,构建智能体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模型,明确其核心要素和运行机制。 3. 实证分析:通过案例分析,验证模型在运行时合规方面的有效性。 4. 对比分析:对比分析不同个人信息保护策略的优缺点,为构建以“可控性”为中心的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核心结果

本研究的主要成果如下: 1. 提出了以“可控性”为中心的智能体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模型,明确了其在行动型处理结构下的适用性和必要性。 2. 构建了智能体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模型的关键要素,包括:数据最小化、目的明确化、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审计与监控等。 3. 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所构建的体系在运行时合规方面的有效性,提高了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4. 对比分析了不同个人信息保护策略的优缺点,为构建以“可控性”为中心的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

结论与意义

本研究从行动型处理角度出发,构建了以“可控性”为中心的智能体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为智能体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合规运行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主要结论与意义如下: 1. 以“可控性”为中心的智能体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有助于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2. 研究成果可为智能体在个人信息处理领域的应用提供参考,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 3. 本研究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助于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 4. 本研究对智能体在运行时合规方面的探索,为未来智能体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提供了有益借鉴。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 网址: http://www.wxdnyyzz.cn/qikandaodu/2026/0707/326.html



上一篇: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之法理辩证——以晚近出土文
下一篇:金融数据安全保护的价值平衡与制度建构——安

政法论丛投稿 | 政法论丛编辑部| 政法论丛版面费 | 政法论丛论文发表 | 政法论丛科研动态
Copyright © 2021 《政法论丛》杂志社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